一、《102至105年度臺中市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提升教師進修研習實施計畫》第伍條十項:
每年12月31日前各級學校教師應完成下列必要研習:
(一) 依「環境教育法」第19條規定,每年應參加4小時以上環境教育研習。
(二) 依「幼兒教育及照顧法」第15條規定,教保服務人員每年應參加教保專業知能研習至少18小時。
(三) 每年應參加2小時以上性別平等教育相關研習。
(四) 每年應參加1小時以上家庭暴力防治相關研習。
(五) 每年應參加1小時以上性侵害及性騷擾防治相關研習。
(六)其他經臺中市教育局函示應納入年度必要研習項目。
二、除上開研習外,尚有以下必須完成之研習:
(一) 依據災害防救法第25條、消防法第13條及消防法施行細則第13、15條規定,自衛消防編組訓練每半年需實施4小時,每年需實施8小時。
(二) 依教育部評鑑指標,特教知能研習每年需實施3小時。
(三) 依據國教署11030081185號函,家庭教育進修課程每年須實施4小時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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